7日内发起3次以上投诉举报的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日期:08-25
日前,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 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同一主体发起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的,7日内向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将被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指导意见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网信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信访局、南京市数据局发布,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乱象,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胁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认定牟利性投诉举报,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短期内向同一经营主体或者同行业经营主体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的;
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标签、超出经营范围等问题,仍然反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以此索赔;获得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并索赔的;
对同类事项反复多次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
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书、商品条码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发起索赔的;
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网络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威胁、要挟经营主体,索要财物或所谓“顾问费”“咨询费”“赞助费”“服务费”“封口费”等无合法依据费用的;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等方式发起索赔的;未发生真实消费关系,或者以虚构消费记录、网购秒拍秒退、空下单不收货、不退货仅退款、外卖异地下单等异常消费行为发起索赔的;
同一主体发起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的,主要指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投诉举报5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或者一年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1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或者7日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投诉举报3次以上的(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等。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并管理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异常名录信息由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数据管理等部门依职能及时收集,由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