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代老板签署了运单 途中起火货物烧毁后老板拒赔
日期:08-24
司机金某驾驶雇主郑某所有的半挂车运输货物,途中车辆起火,致货物和车辆受损。物流公司索赔时,郑某以“运输合同是金某签的,我不是合同相对方”为由拒赔。近日,南通中级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金某的代签行为构成对郑某的隐名代理,郑某应赔偿物流公司26万余元。
2024年10月,托运人某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由金某驾驶重型半挂车运输。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郑某,驾驶人员金某系郑某雇佣的司机。同年10月24日,金某驾车行至申嘉湖高速公路时,车辆突然起火,造成车辆、所载货物损坏。嘉兴消防认定事故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侧轮胎爆胎起火所致。事后,保险公司认定实际损失为88万余元,依保险条款免赔30%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实际赔付62万余元,剩余26万余元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物流公司认为,承运人应当在保险公司的30%免赔范围内进行赔偿,将金某、郑某一起诉至南通崇川区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26万余元。法庭上,郑某辩称,案涉运输合同系金某以个人名义与物流公司签订,自己未签字,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担责。法院认为,金某系郑某雇员,运输车辆亦为郑某所有,物流公司在订约时知道金某的司机身份及车辆归属,金某以自己名义签单实质上是在郑某授权范围内处理运输事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理情形。运输合同关系存在于物流公司与郑某之间,因此郑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赔偿相应损失26万余元。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通讯员 顾建兵 张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