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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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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累计投诉2000余次 靠打假牟利的诉讼被驳回

日期: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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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定原告行为已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维权的合理限度,且未举证证明受到实际损害。该案的裁定也紧密结合了南京八部门最近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 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事情回溯到2025年,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9.9元的紫菜,张某认为该产品委托分装企业不具备紫菜分装资质,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履职信》,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奖励。某区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发现,受托分装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了举报人。随后,举报人张某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须审查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原告张某已累计投诉2000余次、举报600余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紫菜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结合其大量的投诉举报数据,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的合理限度,缺乏正当性。因此,原告与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备法律上需要保护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法官认为,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是为了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但有人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将投诉举报变成牟利工具,严重挤占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监管秩序。本案明确:司法保护的是正当维权,而非逐利打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牟利性打假行为已突破权利行使的合理边界,张某高频次大量的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查处相关企业的资质并给予奖励,其真实目的并非救济受损权益,而是将行政程序作为施压工具,以获取举报奖励或向经营者施压索赔,此种行为属权利滥用。司法要为真正的消费者“撑腰”,也要对假维权真牟利说“不”。

  近日,南京市八部门正式出台《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 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细化了11项综合判定特征,涵盖购买数量远超合理消费需求、知假买假反复索赔、批量发起同类投诉举报、以曝光要挟索要财物等典型情形,同时设置量化频次标准,将“全国12315平台累计举报投诉50次以上、1年内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0次以上、7日内发起3次以上(同一事项重复诉求除外)”作为数量异常的判定参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