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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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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南通男子赴蒙务工两个月不幸猝死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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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图:老费在蒙古务工住的宿舍是一处不透风的地下室

  56岁的南通人老费(化名)今年4月经熟人介绍远赴蒙古国工地务工,两个月后家人收到噩耗,老费突发意外猝死异国他乡。近日,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老费的儿子费先生(化名)告诉记者,目前处理其父后事成了大难题。经多方核查才发现,当初安排其父外出务工的劳务公司,在国内没有任何对外劳务经营备案,实际用工单位则是一家注册在蒙古国的境外企业。

  由于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谈判陷入僵局,而费先生一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出国料理后事的费用,事情延宕至今。“我们寻求各方帮助,盼父亲能够入土为安。”费先生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出国务工突然去世 如何赔偿没谈拢

  按费先生的说法,其父是经熟人杨某介绍赴蒙古国务工的。4月10日,其父从二连浩特口岸出国,签证由对方统一办理。据父亲徒弟和同行人员说,用工方发放过一张纸,纸上贴着个人照片,应该是出国所需的签证,具体内容不详,出了境就被收上去了。

  “我父亲于4月13日到达工地,6月11日上午我伯伯接到工友通知,说我爸爸意外去世了。”费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一直都没有接到官方通知,各种消息都是从工友那里听说的。“据工友说,早上喊我爸起床上班,发现他没有动静,手脚已冰凉,就联系了当地救护和警察。”

  “5月底跟爸爸通过电话。”费先生说,电话里父亲说他一直满勤,做的是凿墙等重体力劳动,与劳务合同中注明的油漆工工种不符。吃的也差,有时候只有土豆丝和紫菜蛋花汤,住宿是在工地密不透风的地下室。“据工友说,我父亲6月8日加班至凌晨两点,之后的两天还正常上班。”

  费先生表示对父亲的死因存疑,但用工公司拒不说明死亡原因。“我父亲才56周岁,出国之前也去医院检查过身体,并无任何基础疾病。公司也为他办理了健康证。”

  目前家属求助南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南通市商务局、南通市信访局、南通市司法局等部门介入帮助解决此事。一位南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调查,同屋工友说老费是睡觉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公司方面认为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死亡,因此一开始只肯赔付3万元,经过当地政府部门从中斡旋,目前协调至10万元。但这离家属要求的40万元赔偿仍有差距。

  这家境外用工企业 股东和法人代表均是南通人

  费先生表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出国处理父亲后事的相关费用,要进行维权的相关信息又不透明,这让解开父亲去世谜团这件事变得举步维艰。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他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派出所,并在精通蒙古国法律的边境律师的建议下,到南通市商务局查找父亲从事出国劳务的备案资料,寻找国内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但未能找到任何备案信息,商务局回复称此种劳务输出属于非法(黑中介)劳务输出。

  经律师核实,费先生的父亲所在的工地隶属于一家注册地在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的公司“蒙古之子中央亚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均是江苏南通人,法人代表王某的妻子与务工介绍人杨某是堂兄妹关系。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室内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材料销售、代理采购及批发贸易。但蒙古国律所调查到的蒙古国官方公开数据显示:该公司未发现参与蒙古国政府采购项目,未发现公开中标记录。

  费先生告诉记者,该蒙古国公司委托代表人陈某也是南通人,其家与法人代表王某家相距不远。6月27日,公司委派陈某回国协商此事。“但对方无视我们的诉求,说达不到赔偿标准,只愿意出火化费用,别的费用一概不承担。”谈崩之后,对方称不再负责沟通。

  工友此前拍摄的合同图片显示,老费从事油漆工作。“公司每月预支10万—20万蒙图(蒙古国官方流通货币)作为生活费,到工地施工满3个月后,每个月15日左右发放工资10000元,剩余工资春节前付清。”此外,“点工日工资为450—500元/每10小时”,加班工资也按照这个标准来。

  合同还规定,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不明疾病的人员,如发现即时退场,一切费用由工人自行负责。

  费先生说,他们家眼下陷入维权困境:劳务公司注册地在境外,国内法院无法直接立案起诉。善后赔付、遗体返乡都无人兜底,劳务公司推诿,赔偿事宜一拖再拖。

  帮助协调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希望尽可能帮助家属争取更多权益。

  中国大使馆此前提醒:蒙古涉中国公民劳资纠纷频发

  费先生提供的与公司委托人的聊天截图显示,对方称“公司所有的手续须法院指定出具时,方可出具尸检报告,须家属去蒙古国警察局确认、认领。我们公司已向中国驻蒙古国大使馆提供死亡人员护照、身份信息。”但费先生告诉记者,大使馆方面说没有收到这些资料。

  记者拨打该蒙古国公司委托代表人陈某的手机,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记者联系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工作人员,确认了费先生父亲死亡的信息。

  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蒙古国大使馆在官网发布消息,提醒中国公民谨防劳资纠纷风险。文中称,“近年来,蒙古各类涉中国公民劳资纠纷频发。很多当事人通过熟人甚至不法中介介绍,仅凭口头承诺贸然来蒙,极易面临非法劳务、高薪欺诈、工资拖欠、居留逾期等纠纷。”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国务工前务必核查劳务中介资质,切勿听信“同乡”“招聘平台”和不法中介所谓“高薪”的承诺。劳务中介公司资质可登录商务部网站查询《中国对外劳务企业合作名录》。警惕不法中介层层转包导致讨薪无门。该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出国务工务必办理劳务签证。根据蒙古国法律规定,来蒙务工人员须在入境前办妥蒙古劳务(C类)签证,勿听“到达蒙古国后再办劳务签”等许诺。持旅游签证、商务签证、留学签证等来蒙务工的,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并会被强制遣返,被拖欠工资更是无法保障。此外,应严格按照劳务签证上注明的邀请方信息到相应公司和地点务工,警惕非法务工陷阱。

  律师解读:

  形成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劳务中介须担责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李士强律师日前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材料看,死者应当是通过国内公司或自然人介绍与这家蒙古国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管上述国内公司或自然人是否与死者签订了中介合同,其实质从事了介绍死者赴境外务工的业务,其与死者形成了中介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李士强指出,死者家属应当查明是哪家国内公司介绍死者与蒙古国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并要求其出示相应资质,如其不具备相应资质,则死者与其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中介方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给死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