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发表评价本是行使监督权的正当方式,但若评价内容违背客观事实、逾越合理限度,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宜兴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消费者在平台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消费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25年5月,宜兴市民吕某某通过平台在某搬家公司以76元购买了一张面值180元的团购券,随后电话联系该公司,要求将一张沙发从某小区运送至某超市门口。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运输距离超出7公里,双方经电话协商确定,吕某某在使用团购券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24元,费用合计100元。
搬运完成后,吕某某支付了费用并向工作人员表达了谢意。然而不久后,吕某某却在平台上发布差评,称该公司“坐地起价”“服务差劲”“搬东西脾气不好”,并指责“下单的公司与来的不是同一公司”“一直打骚扰电话”。搬家公司认为,上述评价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吕某某诉至法院。
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坐地起价”的问题,双方在搬运前已就100元的费用构成协商一致,吕某某在搬运完成后主动付款并致谢,说明其对价格是认可的,不存在临时加价的情形。关于“下单公司与实际服务公司不一致”的指责,吕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服务差劲”的评价,与其付款后的致谢行为明显矛盾。关于“打骚扰电话”的问题,经查系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吕某某删除微信后,拨打其电话询问原因,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不构成骚扰。法院据此认定,吕某某在评价中所描述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法院认为,吕某某基于不实描述作出差评的行为,已逾越了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合理限度,构成对搬家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鉴于吕某某已自行删除涉案评论,法院判决其向搬家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同时赔偿搬家公司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170元。
通讯员 钱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