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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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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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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李军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李军于2026年7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合法将唐贵平本金989999.2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主合同编号:2021年长商银高借抵字第SQ01123号最高额借款及抵押合同)转让给李军,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唐贵平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李军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转让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受让人:李军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御景1幢505室

  联系电话:15951372345 2026年8月4日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李军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李军于2026年7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合法将袁小云本金800000.0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主合同编号:2026年长商银高借抵字第SQ02162号最高额借款及抵押合同)转让给李军,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袁小云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李军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转让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受让人:李军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御景1幢505室

  联系电话:15951372345 2026年8月4日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李军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李军于2026年7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合法将袁小云本金999760.0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主合同编号:2021年长商银高借抵字第SQ07158号最高额借款及抵押合同)转让给李军,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袁小云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李军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转让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受让人:李军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御景1幢505室

  联系电话:15951372345 2026年8月4日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李军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李军于2026年7月31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合法将姚永胜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主合同编号:2021年长商银高借抵字第SQ06390号最高额借款及抵押合同)转让给李军,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姚永胜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李军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转让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受让人:李军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御景1幢505室

  联系电话:15951372345 2026年8月4日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李军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李军于2026年8月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已合法将朱思玲本金2630000.00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利(主合同编号:2024年长商银高借抵字第SQ07324号最高额借款及抵押合同)转让给李军,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朱思玲在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李军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转让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受让人:李军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项里御景1幢505室

  联系电话:15951372345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