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琦:
根据(2018)苏1012民初2624号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你需要向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交还所承租的128亩土地,并清除所承租土地上的杂物、大棚等设施,向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支付土地租金(计算方式: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按每年每亩500斤标准粳稻,以国家当年公布的粮食保护价为单价,共计128亩),并承担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00元。
至今你尚未履行上述义务,现在通知你于7日内自行清除上述土地上的杂物、大棚、钢架结构二层小楼、阴阳棚、养鸡棚、仓库、连栋棚以及存放在仓库里的铜电磁阀、芭田农膜等物品。如逾期未清除的,则视为你方放弃所有权,由我镇自行清除。
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