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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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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车祸后已获商业保险理赔能否再向侵权方索赔

日期: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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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一方如果已经通过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获得了医疗费赔偿,是否还能向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近日,太仓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了解,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时,被唐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7102元。她此前购买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从中获赔医疗费3582元。周某在后续向唐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周某已获赔的3582元医疗费应当从总损失中扣除,不能重复主张。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周某遂将唐某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获赔的3582元医疗费,来源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是基于支付保险费所获得的对价;而她向唐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的医疗费赔偿,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侵权之债。二者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不能相互抵销。保险公司以“已获理赔”为由要求扣减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周某医疗费7102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同时享有以下保险或赔偿渠道:侵权方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受害人自己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险、医疗险等)。上述权利并非“择一而赔”的关系,而是可以同时主张、并行获赔,两者互不排斥、互不抵扣。受害人可以在获得自身商业保险理赔后,继续向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全部损失。侵权方也不得以“受害人已有保险”为由要求减轻责任。

  通讯员 齐镇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