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能用实物抵扣吗?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某建筑公司用两箱建筑用品抵扣员工5616元工资,被法院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其以货币形式补发相应报酬。
据了解,刘飞(化名)入职该建筑公司,任预算造价主管。然而,建筑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下调了他的月基本工资。同年12月,公司更以两箱建筑用品作价5616元,抵作刘飞当月的部分工资。双方随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达成一致。刘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实物折抵的工资等款项,仲裁裁决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任何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替代的做法,均侵害劳动者法定权益,属无效行为。
本案中,建筑公司以两箱建筑用品抵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决公司须向刘飞支付被抵扣的劳动报酬5616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飞退还了两箱建筑用品,公司按判决支付了5616元工资。承办法官表示,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以货币形式支付,是为了确保劳动报酬能广泛流通使用。以非货币形式付薪,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判决对“以物抵薪”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既提醒用人单位严守工资支付规定,也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通讯员 钱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