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曾想被物业直接限制出行,小区侧门门禁无法使用。
李某是无锡市滨湖区一小区的业主,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有权无条件使用小区电梯、门禁、车库智能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物业公司不得将物业费缴纳与这些设施的使用权限绑定限制。2024年1月,李某小区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内部决议,授权物业公司将小区侧门门禁与物业费缴纳情况挂钩——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可正常开卡进出侧门,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则不予开通。
当时,李某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则禁止李某从侧门出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之后,李某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小区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仅通过内部决议就变相修改了物业服务合同,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形成的决议对业主李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享有使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李某未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其使用侧门门禁,该行为已侵犯李某的物权。
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物业公司主动为李某开通了小区侧门门禁,承诺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催缴物业费,不再将物业费缴纳情况与开通门禁关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