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顺道带同事,出车祸赔大了
日期:06-05
出于“好意互助”,下班后顺路搭载同事回家,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担责吗?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南常德安乡县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宋某与刘某同在某店铺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0月22日20时01分,宋某下班后,刘某出于好意骑两轮电动自行车载宋某回家。当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安乡县深柳镇某条道路的右侧直行道向左转时,与道路左侧同向直行由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其间,刘某向宋某赔偿了77899.50元(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的19800元)。之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产生分歧,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赔偿其剩余损失1895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继而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刘某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作为成年人搭乘具有违法性,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酌定刘某承担70%责任,宋某自担3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共计82731.91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