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独自夜钓落水溺亡 家属索赔90余万元
日期:05-18
男子独自夜钓意外落水,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钓溺亡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5年5月31日晚11时许,陈某约同事去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某钓场夜钓。钓场经营者刘某某提醒其“喊个伴”,陈某一边准备钓具,一边答应会联系同事过来,同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一小时后,刘某某微信询问陈某同伴是否前来,陈某回复“没有来”,但仍继续独自垂钓。
监控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陈某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第二天上午,陈某家属报警,下午,陈某尸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打捞上来。家属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刘某某、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18550元。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自身负有主要过失责任,钓场经营者存在一定过失。法院酌定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经核算,陈某家属的损失共计107万余元,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即21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扣减先行赔付的5万元,最终判决赔偿陈某父母18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