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居家照顾岳父十余年,离婚时获判50万元补偿
日期:05-07
婚姻相伴十余载,男方放弃工作悉心照料岳父多年,默默扛起家庭重任,但在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导致离婚清算之际,这份曾经默默扛下的重任能否获得补偿?5月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与徐某于2012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未工作,主要在家照料岳父。2020年9月,李某向徐某出具了一份手写字据,约定:“每个月给徐某3000元用作生活开销,1年后给徐某办理北京户口。”2023年10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年,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虽同意离婚,但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料李某父亲长达十余年,尽到了相应的家庭照料义务,故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方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且秉性各异,导致隔阂加剧,原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多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被告当庭亦同意附条件离婚,夫妻关系不再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并照顾其年迈父亲的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酌定在双方离婚时原告李某给予被告徐某经济补偿50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徐某长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符合请求补偿的法定条件。李某出具的字据能佐证双方曾就经济补偿达成初步合意,可作为重要参考。法律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致力于矫正因家庭分工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实现离婚时的实质平等。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保护的对象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而非特定性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