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在游乐设施处张贴了安全提示,儿童游玩时发生意外受伤就无需担责?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例,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网红滚筒致5岁女童腿部受伤,经营者最终被判承担7成责任。
案例显示,5岁女童孟某及母亲于2024年5月2日在某公司经营的艾某游乐园游玩,孟某在游玩网红滚筒项目时,因滚筒滚动中左腿被滚筒外的栏杆卡住受伤。当日13时20分,孟某被送往荆门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股骨骨折。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期间,孟某因伤情复查需要,在多家医院复查,合计花费45853.77元。根据孟某提供的单据显示,还有交通费、护理费等。而某公司在案涉滚筒外张贴有告示牌:“温馨提示:请家长一定要监护好游玩的宝宝。”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在某公司经营的艾某游乐园游玩,与某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某公司作为艾某游乐园的经营者,游乐场的设施虽针对未成年人设计,但仍具备一定危险性,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应当高于普通标准。
某公司辩称滚筒旋转速度很快,此次事故是孟某母亲外力作用导致,且滚筒外贴了注意事项,尽到了提示义务。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案发时人流量较大,所涉项目游玩人数较多,某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管理不到位,在游客游戏过程中,存在未尽到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某公司称孟某受伤系因孟某之母将滚筒加速转动,所提供的远距离视频资料不能清楚印证其主张,无法判断外力作用对于滚筒速度提升的程度,且事发现场缺乏必要性管理工作人员或明确提示成人不得外力加速的标识牌予以警示,故对某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孟某事发时年仅五岁,在游乐场所游玩时,监护人应更加注意,其家长亦存在监护疏忽。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某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某公司不服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客观事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孟某的受伤情况等酌情确定由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