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五大案例 明确“新型”工伤认定
日期:04-28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梳理近三年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挂靠关系、农民工超龄、上班时间地点灵活等五种情形的劳动者受伤仍可认定为工伤,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4月27日法院发布了五个典型案例,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认定工伤的裁判规则,为类案提供指引。
情形一:未享职工养老待遇的超龄务工农民,可认定工伤
务农的戎某超法定退休年龄后进城从事花木栽种,工作期间被车撞伤。用人单位以其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工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只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该判决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回应了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求。
情形二:个人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某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货运,其聘用的司机黄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受伤。挂靠人辩称与司机无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法院依据司法解释明确,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一裁判有力破解了以挂靠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乱象,督促被挂靠单位审慎出借资质、加强管理。
情形三:节假日跨城返岗途中事故,属“上下班途中”
杨某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从外地家中返回工作城市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部门认为其行程不属于常规上下班路线,不予认定工伤。法院认为,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该判决适应了跨城就业普遍化的新常态,体现了对劳动者通勤安全的保障。
情形四:工作场所合理区域延伸,保障灵活办公劳动者
胡某生前是某钢铁公司职工,从一个工作区域前往另一个工作区域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单位认为事故地点非其固定岗位,不属于工作场所。法院指出,根据其工作性质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事发时因工作往返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在用工形态日益灵活的背景下,该判决准确把握了工作场所的界定标准。
情形五:行政民事纠纷合并审理,“一揽子”化解
在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提起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和劳动者提起了工伤待遇民事诉讼。法院创新将两案合并审理,由同一合议庭同步进行调解,最终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各自撤案。这种机制避免了程序空转,让劳动者能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获得救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