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当子女因为经济纠纷无力还债,房屋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父母能否提出异议,以购房款为借款的理由,排除执行呢?看看无锡梁溪法院这个案子的判决,给很多含辛茹苦的父母提了醒。
无锡的刘先生和钱女士育有一子刘小黎,几年前夫妻二人曾全额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装修及家具购买也均是二人出资,且房屋登记在刘小黎名下。后刘小黎与某信息咨询公司产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刘小黎对与其相关的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小黎未履行付款义务,某信息咨询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屋。此时,作为父母的刘先生和钱女士提出异议,以他们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
法院驳回后,刘先生和钱女士不服,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并确认其享有所有权。
对此,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刘先生和钱女士提供了借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其对购房确有出资,但该出资行为也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性。即使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刘先生和钱女士也仅享有对刘小黎的债权请求权,并非对房屋的物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和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相关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法官提醒,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既是我国传统家庭亲情与财产代际传承的重要方式,也体现着父母对子女家庭生活的物质支持与美好期许。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亲缘关系,加上受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父母出资时往往未与子女就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
而在子女婚姻关系发生变故、亲子关系恶化或子女面临法院强制执行时,父母才主张该出资属于借款,但此种事后主张往往因缺乏出资时双方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基础,多被认定为旨在挽回财产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殊亲缘关系,子女婚后购房、装修等家庭重大生活开支的出资行为,普遍以“赠与”为常态、“借贷”为例外,客观上进一步加重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父母一方的举证责任。此时,若父母无法就出资系借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