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好心帮忙”被打伤 法院判定公司依然要赔偿
日期:03-25
离职没几天的沈某到前公司店里帮忙处理退款事宜被人打伤,事后为工伤赔偿,官司打到二审法院,近日尘埃落定。
沈某认为,帮忙期间是根据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沈某仅是帮助张某个人处理退费事宜,公司2024年3月底已将其工作的店铺转让。沈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沈某与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沈某赔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栖霞法院了解到,公司已于2024年3月底将店铺转让。即便沈某帮助处理退费等事宜,也不能反映公司对沈某的支配和管理以及沈某对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综合其个人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的情况及聊天内容,法院依法确认双方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沈某2024年4月2日和4月3日为公司办理退费等事宜是向公司提供劳务的行为。沈某因店铺转让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应支付经济补偿。沈某不服上诉后,二审中双方调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0日并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认为,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分工协作性、人身隶属性以及收入分配性等特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怎么分清是“帮忙”还是“上班”?关键看两点:一是有没有被公司“管着”(比如规定考勤、安排任务、遵守制度);二是双方有没有继续“一起干”的意愿。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算不构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帮忙过程中受伤,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进行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婷 鲁冰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