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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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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宠物被投毒案”民事二审开庭

日期: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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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西高地犬

  因相伴13年的西高地犬在小区内被男子投毒致死,原本在北京互联网大厂工作的女子Penny,辞去高薪工作自学法律,只为追究投毒者的责任,给自己的宠物犬讨回公道。3月24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宠物中毒刑事诉讼案的民事部分二审,于当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24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Penny处获悉,法院将择期宣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狗主人辞职追责 投毒者被判刑四年

  2022年9月,Penny饲养13年的西高地犬Papi中毒死亡。警方调查发现,当天在案发小区共有11只宠物狗中毒,其中9只死亡。投毒嫌疑人为该小区65岁男性业主张某某,涉案毒物为治鼠用的剧毒化学物氟乙酸。随后,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4年。

  2023年4月,Penny选择辞职自学法律为小狗讨回公道。去年12月11日,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人民法庭开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同年12月18日,Penny等10名受害者集体请求检察院抗诉被驳回,且在上诉期内张某某并没有选择上诉。

  Penny的代理律师表示,在法院一审判决中,他们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获得部分支持,所以他们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我们主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民事部分还涉及到受害犬只的定价问题。”

  二审未当庭宣判 当事人晒收入证明辟谣

  2026年3月24日下午二审开庭结束后,Penny告诉记者,“他(张某某)因患病被取保,并没有来到法庭,而是和其他几位受害者一起参与互联网庭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几次向张某某提问,他都表示没什么要说的。”

  Penny表示,此次二审开庭主要围绕民事部分宠物的生命意义和价值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展开。庭审中涉及到犬只定价的描述和询问,这个过程让她感到非常痛苦,“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次我情绪控制得很差,法院甚至给我上了氧气。”

  Penny说,因为该案民事部分一审法院仅支持了8000元的赔偿,“但我认为,按照西高地犬只品种的市场价格,我觉得它的价值为2万元。另外,一只13岁的小狗在市场上或许无人问津,但它陪伴了我13年,它的价值早已和我的精神寄托联结在一起。本次在法庭上,合议庭对犬只价值尚未做出新的认定。”

  此次开庭,Penny提出了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我知道这件事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事发后我被确诊重度抑郁,长期服药,在大量脱发,失眠,躯体化发作时会心悸。”Penny在庭审中也提交了新的证据,主要是她日常服用的抗抑郁类精神药物,“即使事情已经过去了1288天,我的身体也无法再支撑我回到北京头部大厂的高压工作中去。”

  Penny告诉记者,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大概率不会再次开庭,可能会以文书送达的形式宣判。”Penny还强调,此前有很多网友指责她持续维权是为了流量炒作,吃“狗血馒头”,“在这里我也要辟谣,事实并非如此,并且我带了个人所得税证明。”据Penny晒出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显示,在她开始维权之前,她在北京头部互联网大厂三个月的收入已达21万元。在她辞职后,个人所得税证明显示,2024年全年她的收入仅有5800元左右。

  律师:难以支持精神损失 不排除法院作突破性认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宠物被定性为财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所以宠物不属于法律主体,法院只能按财产价值算,而情感价值因人而异,难以有普适标准,也无法量化为具体的赔偿金额。宠物可以评价为财产,购买宠物的价款是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付建表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且因宠物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无支持先例,法院主要会对宠物的财产价值也就是市场价值等客观标准进行定价,不会直接采纳主人主张的情感价值。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随着社会观念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宠物的法律评价正在发生一种“由纯粹财产向情感利益载体延伸”的微妙转变。

  在一审及既往裁判实践中,法院对宠物价值的认定主要包括购买价格、同类品相宠物的市场流通价格和必要支出,如抢救费、医疗费、殡葬费等因侵权直接产生的合理费用。整体来看,这一认定路径仍然是理性定价逻辑,而非情感价值衡量。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这也是一审未支持相关请求的重要原因。但近年来,个别案件在投毒、故意伤害等恶性侵权情形下,已出现象征性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性判例,虽金额较低,但具有一定风向意义。

  刘凯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款为相关请求提供了制度空间。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会将宠物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结合本案情况,如若法院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具有明显恶性(如投毒)、损害后果严重且有医学证据佐证,以及宠物与饲养人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情感依附关系,则不排除在个案中作出突破性认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