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震洲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醍浆公司)与江苏允大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大集团公司)、江苏迎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宾酒公司)、江苏允大糟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大酒业公司)、滨海小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葫芦公司)、王为国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4)苏09民初67号民事判决,认定允大集团公司、迎宾酒公司、允大酒业公司、小葫芦公司在其商品以及宣传中介绍允大糟坊的创始人、起源、酿酒水源等内容,使用“允大糟坊老工艺”“一百五十年历史古法酿造”“始酿于道光十五(1835年)”等文字,以及使用“允大糟坊”牌楼、“玉醍神泉”井亭等照片均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判令允大集团公司、迎宾酒公司、允大酒业公司、小葫芦公司停止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五醍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2025年1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民终7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允大集团公司、迎宾酒公司、允大酒业公司、小葫芦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履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义务,现将上述判决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