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恶劣!美容医院诱导大学生高息借贷
日期:03-15
3月13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南京法院审结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9220件。其中一些案例颇具典型性。
2024年1月至9月间,王某经微信渠道采购散装鸭肉干,收货后分装至印有“手撕风干肉”包装袋内,并贴上印有“风干牛肉干”的产品标签,通过平台店铺对外销售,共计销售金额71万余元。雨花台区检察院指控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雨花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远超五万元,应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8年并处罚金70万元,并判令王某公开道歉支付公益赔偿金26万余元。
孙某从某汽车店购买一辆二手新能源汽车,购车款24.9万元。某汽车店经营者李某在微信上向孙某承诺“有问题包退”。后因案涉车辆存在纠纷无法变更车辆专属APP的主用车人,致孙某无法享受生产商提供的更换电池、救援等服务。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江宁区法院认为,被告承诺“有问题包退”,现该车APP无法变更主用车人导致车辆功能受限,应认定为车辆在使用功能上存在缺陷。二手车经营者未对车辆全部功能和权益进行必要审查,也未说明该风险,存在过错。法院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车款24.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1000元。
钱某是在校大学生,向某美容医院咨询手臂抽脂和双眼皮项目,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术费约2万元并邀请其到店体检。到店后,介绍其在进驻医院的贷款APP(运营主体无放贷资质)中贷款8万元(年利率达24%)进行多个医美项目消费。术后效果不佳,钱某认为某美容医院构成诱导消费,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向支付能力有限的学生推销医美项目,使其在原本消费意愿基础上增加多个项目;又联合无资质的贷款机构,引导钱某高息借贷,构成不当诱导,变相侵害了钱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判决某美容医院退还钱某2万元。
陈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饰品,标注“7天无理由退货”。褚某3个月内在店铺下了563笔合计4.9万余元订单,收货后即以“7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退货时,褚某以多笔订单重复填写同一物流单号的方式仅退回29笔合计1100多元货物,但平台因其是VIP会员,遂按平台规则实际向其退还了4.8万余元货款。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褚某返还款项4.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六合区法院认为,褚某以重复填写快递单号的方式少退部分货物,系利用平台监管漏洞获得退款。法院判决褚某退还4.8万余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