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瀚宇:
你作为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8栋2104室房屋的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一案,我局已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浦房罚催字〔2026〕1号),因上述执法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给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如下:
因你在装修过程中将浦口区江浦街道滨江榴园8栋2104室房屋的餐厅、起居室增设隔间,隔间及阳台均安装了马桶、淋浴、盥洗台等设施作为卫生间使用。上述行为属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违法行为。经督促,你未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浦房罚字〔2024〕4号)。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上门直接送达未果,2025年6月5日邮寄送达文书被退回,2025年6月20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7月19日公告送达结束。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现催告如下:
1. 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责令你将相关管道拆除并封闭;(2)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3)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建设路9号城西路换乘枢纽六楼,联系电话:025-56676107)
2.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