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身亡 同席人员每人赔五千元
日期:02-28
2025年4月的一天,夏某受蒋某邀请,与顾某等人在宜兴当地一饭店聚餐,席间推杯换盏夏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夏某等四人到顾某家中打牌。结束后,顾某妻子请邻居开车送夏某回家,但夏某坚持自己骑电瓶车离开。
没想到途中夏某骑车摔倒跌入河中,后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去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检验,发现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夏某的家属认为夏某的死亡与顾某等人在聚餐时劝酒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顾某组织夏某到其家中打牌,结束后却未尽照顾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夏某家属将蒋某等五人诉至宜兴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据查,与夏某聚餐的其他人员并未对夏某骑电瓶车去打牌进行有效劝阻。最终,结合案情及各方提交的证据等,法院酌定5名被告各赔偿5000元。
通讯员 葛桑桑 缪梓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