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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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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晨就“疑似涉嫌交通肇事逃逸”道歉

日期: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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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针对近日网络上流传关于艺人金晨在绍兴柯桥涉及交通肇事“顶包”的传闻,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随后,金晨工作室及本人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声明,承认并未在现场处理事故,解释了原委并诚恳致歉。

  绍兴警方的通报显示,事件发生于2025年3月16日。当日中午,金某(金晨)、徐某青(助理)、刘某祎(经纪人)三人在绍兴柯桥古镇游玩。15时07分,金某驾驶租赁的沪F牌照越野车途经柯桥湖塘街道某路段时,为避让路上窜行的犬只发生单车事故,导致车辆、路牌及村居围墙受损,车内三人轻微受伤。

  通报指出,事故发生后,金某因面部受伤急于就诊,在经纪人刘某祎陪同下直接前往上海就医,由助理徐某青留在现场处置。在交警调查过程中,徐某青曾谎称自己为驾驶员。警方初查判为单车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针对网传的“骗保”质疑,警方经过复核确认:徐某青事后并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交警的执法情况展开复核。

  有网友质疑,难道这样就不算肇事逃逸了吗?金晨及其助理是否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告诉记者,在目前官方警情通报所确认的事实范围内,金晨本人及其随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责任。从事故性质看,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仅为轻微受伤,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刘凯分析认为,从警方通报披露的情况看,金某系因面部受伤当即就医,且有同伴报警处置,并不存在刻意隐匿行踪、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结合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情形的认定标准,“第一时间就医”并配合报警,通常不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相关责任基本可以排除。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助理谎称为肇事者,客观上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使得金晨未承担责任,面临行政处罚。金晨作为实际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的真实驾驶身份,也未对助理顶包的行为进行制止,客观上配合了后续的虚假陈述,违反了原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金晨存在指使顶包的行为,其将与助理一同承担共同违法责任。付建还表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陈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