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近日,记者从江西新余公安局获悉,该局在今年1月按照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惩处了两位遛狗未拴绳的狗主人。
1月7日傍晚,傅某连遛狗时未使用犬绳牵引,其饲养的犬只突然追逐并咬伤一名路人左小腿,造成淤青。当地派出所接报后迅速处置,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犬主傅某连处以200元罚款;同时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责令其立即整改。派出所还组织双方就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此案成为新法生效后新余查处的首例涉犬执法案例。
第二起案例发生于今年1月3日上午,袁某华在遛狗时,临时解下牵绳让犬只玩水,事后未及时重新系绳,任由犬只奔跑,导致犬只追咬散步的市民陈先生。派出所经调查取证,于1月10日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袁某华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经派出所调解,袁某华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双方达成协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