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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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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会唱流行歌曲并直播 法院:未获歌曲版权赔偿4万元

日期: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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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快读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司年会邀请歌手现场表演他人创作的歌曲,虽然未收取门票,但在网络平台上同步直播,是否对他人的歌曲构成侵权呢?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某艺人是音乐创作人及歌手,其创作了大量优秀的音乐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该艺人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授权,该公司独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2023年8月,某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位于合肥的一家企业在组织并主办的公司年会上邀请其他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该歌手和主办的企业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拥有著作权的某公司将歌手和办年会的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表演权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企业作为涉案演出组织者,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某歌手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该公司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规模等因素,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