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好小众的处罚单,我在上海走路违法了,就走了两步自行车道!”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因为未走人行道收到警告罚单。记者调查后得知,此事并非个例,全国多地有类似的查处,还有行人因此被直接罚款。
据这名网友介绍,事发地是上海,当时警察通报了这一行为,当场开了单子让其签字后才放行。
此外,有网友反映,在太原市迎泽大街、柳巷南路因为未走人行道被处罚款5元。而在河南郑州花园路,有行人因为不靠路边行走也被罚款5元记0分。记者注意到,宁波交警曾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鹰击一号”行人非机动车安全守护行动,整治的重点就包括行人未在人行道行走这一项。
事实上,这样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于“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写明,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则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第八十九条则明确告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位事故交警向记者介绍,非机动车道是为非机动车设计的,行人占用会干扰正常通行。交警举例说,像有的人喜欢在非机动车道上跑步,特别是早晚时段,如果视线不好,很容易就会发生碰撞。
记者也从交警部门了解到,行人走非机动车道,如果发生了事故,或要承担相应责任。前不久,南京江宁交警大队执勤二中队处理过一起事故:王某晚饭后出门散步,在沿将军大道非机动车道步行时,遇到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后方驶来。由于夜间视线不佳,李某一时大意,将王某撞倒在地,导致王某腿部受伤。经认定,李某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未走人行道,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交警解释说,王某步行的路段明明有人行道,但却选择在非机动车道内步行,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故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