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无锡的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裴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裴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裴某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毕后诉至无锡市锡山法院,要求沈某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
该案中,裴某虽然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转非,且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故在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并无相应营运资质。裴某亦主张利用该车辆开展顺风车业务,但法院认为,通常来说顺风车系不以盈利为目的,车主在接单后向乘客收取部分费用主要为分摊出行成本等,与网约车通过提供运输服务赚取收入存在本质区别,故裴某驾驶的车辆性质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其主张停运损失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不予支持。案件经二审,无锡中院驳回了裴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乘坐网约车、顺风车代步出行的交通方式愈发普及,网约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从收案占比看,主张停运损失的案件占法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但能否支持停运损失的核心在于审查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驾驶资质及受损车辆的营运资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