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菜时在农贸市场不慎滑倒骨折,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是拖地的商户、市场建设方,还是实际管理者?近日,宿迁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3月,周某某前往农贸市场买菜,当路过一家熟食店门口时,突然脚下一滑重重摔倒,致使桡骨骨折。事后,周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熟食店经营者徐某、赵某某,市场建设方某商业管理公司,以及市场的实际管理者某居委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农贸市场经营熟食店铺。农贸市场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1时30分许,徐某在其店铺内及店铺门口用湿拖把拖地,拖地后,通道瓷砖残留水渍。约7分钟后,周某某行至此处滑倒受伤。在这7分钟间隙内,曾有两人正常通过该路段,并未滑倒。法院认为,徐某夫妇作为商铺经营者,拖地是正常保洁行为,视频显示地面未积水,其行为未超出合理限度,且无主观过错,故不承担责任。案涉农贸市场虽系某商业管理公司所建,但根据其与某居委会之间的协议来看,某商业管理公司并非该市场的管理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案涉农贸市场的通道使用光面瓷砖铺设,地面沾水后较为湿滑,某居委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监督或提示义务。但某居委会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农贸市场的通道铺设瓷砖、地面易残留杂物水渍,消费者在行走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周某某在行走中未能充分观察路面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
法院酌定某居委会对周某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周某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经核算,周某某总损失为28349.77元。某居委会应赔偿周某某2834.98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