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11月27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信用修复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分类标准不一致、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各类信用主体对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的诉求与日俱增。
据介绍,办法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从三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举措:
一是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明确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类型,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三是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