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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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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高薪月嫂致未满月女儿呛奶死亡?

日期: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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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热搜/文娱       上一篇    下一篇

  奉先生发帖

  浙江奉先生近日在腾讯热问发帖,称高价聘请一位“持证月嫂”照顾刚出生的女儿,然而月嫂违规操作导致女儿呛奶,虽经医院抢救,但来到这个世界仅仅23天的女儿还是失去了生命。他说月嫂在医院还涉嫌对医生瞒报情况,误导抢救,事后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很快开始寻找新工作。他和妻子要求追究这位月嫂的法律责任,为女儿讨回公道。目前警方已经开始进行调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从喂奶到就医,家长罗列月嫂数种过失

  奉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女儿小泡芙是他们夫妻期盼已久的,为了更好地进行照顾,经朋友介绍,以月薪18800元聘请了陕西籍月嫂李某静。这位月嫂曾出示多个资质证书,表示自己有多年的经验,已经照顾了数十个宝宝。奉先生说,李某静入户后,他们曾明确要求给孩子喂奶时必须开灯观察,以防呛奶。

  10月9日凌晨1点47分,宝宝醒了,他冲好奶粉,1点54分交给了李某静。监控显示,月嫂在仅开一盏微弱夜灯的情况下开始喂奶。1点56分,女儿开始发出呛咳,随后哭声变得异常,其间月嫂并未停止喂奶。2点07分,孩子妈妈发现女儿嘴唇发紫,问月嫂宝宝嘴唇颜色是否正常,她才说“要不我们还是去医院吧”。

  奉先生拨打120,但考虑到等急救车时间太长,决定自己开车送医。他咨询了120,告知可以进行心肺复苏和胸外按压,但这位月嫂没有正确进行心肺复苏。奉先生说,到达医院后,月嫂涉嫌瞒报了13分钟病情,误导了医生的判断和急救措施。

  抢救时,医生从孩子肺里吸出了奶液。而当天所做的心脏彩超证明女儿的心脏完全健康。为了确定原因,奉先生和女儿还做了基因检测,医生告诉他,孩子的基因结果和临床表现无关。医生给小泡芙做了手术,还用了ECMO,并且做了CRRT血液净化透析等治疗,在医院抢救了整整9天,然而回天乏术。10月18日早上7:01,医生宣布小泡芙死亡。

  月嫂坚称无过错,已回老家找工作

  奉先生告诉记者,在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时,月嫂就偷偷录下了医生和他们的谈话,而且她还报警,用其录音作为证据,声称小泡芙有基础病,自己受到了诬陷。

  在警方和司法局调解时,李某静表示自己“连0.1%的责任都没有”。问她是否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慰问家长并退回一个月工资,她说“不愿意”。奉先生说,之后李某静就回陕西老家,回去后竟然还在朋友圈发布求职信息,她发抖音和朋友圈的月子餐照片甚至都是奉先生的妻子帮她拍摄的。

  奉先生说,他们已经以月嫂李某静过失致人死亡为由报警,提交了监控录像、医院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证据,目前警方正在进行调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当地派出所,派出所称无可奉告。记者通过社交媒体联系李某静,想了解具体情况,未得到回复。

  律师:如果指控属实,月嫂或涉及刑事责任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广红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雇主的陈述,如果月嫂在喂奶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包括未按要求开灯观察,婴儿呛咳后未及时停止喂奶并采取急救措施,以及隐瞒婴儿呛奶的具体时间,导致医生判断失误,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专业月嫂应遵守的基本操作规范和注意义务,并与婴儿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9条规定,月嫂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雇主因抢救婴儿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婴儿死亡后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关于月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达到“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程度。根据《家政服务 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GB/T 31771-2015),高级月嫂应具备处理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能力,包括呛奶急救。

  因此,作为专业人士,月嫂的注意义务明显高于普通人。然而,根据奉先生的描述,月嫂在婴儿出现呛咳后未及时停止喂奶,并在送医过程中隐瞒呛奶时间,误导医生判断。如果这些行为证实为真,月嫂对婴儿呛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与婴儿死亡结果或许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或涉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