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继母虐死案”二审维持原判
日期:11-12
扬子晚报讯(记者 徐韶达)11日,备受关注的“女童被继母关厕所17天虐死案”有了最新消息。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一审对被害女孩继母许金花死刑和生父刘江五年六个月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对刘江量刑畸轻,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许金花、刘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许金花、刘江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背社会公德、践踏人伦底线,应依法从严惩处。许金花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原判对其以犯故意杀人罪、虐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刘江系被害人刘某琪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采取殴打等手段参与加害刘某琪,纵容、放任继母许金花实施虐待、伤害刘某琪的行为,主观恶性深,原判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许金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江量刑不当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二审宣判结果出来后,被害人生母白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律师已赶往省高院提交申诉材料。她表示,看到刘江被法院认定量刑畸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这一刻,所有的委屈和坚持都有了意义。我会牢牢抓住,继续配合司法程序,绝不放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上诉不加刑原则即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能对被告人判处比一审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避免被告人因担心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行使上诉权。一审法院判处刘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刘江提起了上诉。因为没有检察院抗诉等情形,即使福建高院认定其量刑畸轻,也不能直接改判加刑。付建认为,该案不具有发回重审的情形,福建高院维持原判后,刘江的一审判决就会生效,而生效裁判的纠错只能靠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