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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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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女孩丢身份证惹上诈骗官司被判赔款

日期: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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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女孩小洛(化名)在7月份突然接到河南某镇法庭给她发出的一个开庭通知,原来有人与某留学中介机构的“升学顾问”联系留学业务,支付36400元之后,该“升学顾问”失联。由于“升学顾问”使用了小洛的名字和身份证,原告据此将她告上法庭。小洛曾在去年5月丢失身份证,当月即进行了补办。她觉得此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没有到河南出庭。法庭近日作出判决,判定小洛败诉。小洛不得不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聘请专业律师,为二审做准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天降官司,女孩还以为遇到诈骗

  今年7月底,小洛(化名)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通知她作为被告,应于8月14日出庭受审。然后有人给她打电话,问她是否收到了开庭通知。对此,她以为接到了诈骗电话。“他报出了我的身份证号码,然后说你骗了某某某的钱,现在对方要告你。我听到这些,以为是诈骗,就说你找错人了,挂掉电话拉黑了这个号码。”

  但她很快发现,她确实被人告了,开庭通知是河南某镇法庭发给她的。原告在2024年8月初与一个自称中国香港某留学申请机构“升学顾问”的人联系,申请马来西亚某大学的硕士学位,合同全款52000元,他从8月到12月分三笔预付了36400元之后,该中介失联。

  该“升学顾问”与原告沟通期间,声称会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写到合同里,如出现问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而合同中使用的正是小洛的身份证号码。

  小洛曾在2024年5月丢失身份证,5月30日就进行了补办。也许诈骗者通过某些途径得到了她丢失的身份证,于是冒用了她的身份。

  小洛确认天降官司是真的之后,申请了原告提供证据的电子版。原告的证据并不多,除了那份合同和转账记录,还有几张网络聊天截图,没有提供该“升学顾问”的具体微信账号,只有微信昵称。

  除了合同中使用了小洛的身份证号码,其他证据和她没有直接联系。该“升学顾问”两次收款使用了不同的银行账号,均不属于小洛,与她的亲朋好友也没有关系。合同中没有小洛的签名,而且小洛从来没有使用过该“升学顾问”的微信昵称,她此前没听说过那个留学申请机构,没有做过留学中介业务,也从来没有去过河南。

  她咨询了几位律师,“律师们认为原告证据太少,因为所有的收款方都不是我,对方也没有提供实名,觉得我的风险还是挺小的。”

  不过有律师建议小洛最好出庭,但她当时工作很忙,觉得过去太麻烦,请律师过去出庭费用挺大,而且对于到原告所在的陌生地方打官司有点害怕,就只提交了一份答辩状,没有出庭。

  因为原告没有提供该“升学顾问”的微信账号,不知道实名认证信息,小洛想自证也很麻烦,只能在答辩状中列出自己实名认证的全部微信账号,并且指出三个收款账号均非自己持有,合同中出现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为信息泄露,被他人盗用,试图以此证明自己并非该“升学顾问”。

  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当庭补充了“升学顾问”在微信聊天中发给他的小洛丢失的那张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对于这个情况,小洛直到收到判决书才知道。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此前的答复意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警方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小洛虽然在答辩状中提到其姓名及身份证号为信息泄露,却由于没有到庭,无法针对原告补充的这个证据提交补办身份证的证明。

  因微信聊天发送身份证照片,法庭认定相关

  法庭近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具备办理海外学历提升的相应资质,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显示,小洛虽然辩称原告提供的“升学顾问”的微信名并非其本人微信账号,“但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认定该微信账号即为小洛所有,对她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判定她败诉,需要“退还原告36400元”。

  收到判决书,小洛找到了那家留学申请机构的小红书账号,与其联系,想了解该合同是否属于这家公司,但未得到回应。紫牛新闻记者也与该公司联系,想了解该公司是否有这名“升学顾问”,同样没有得到回复。

  然而这家公司在2024年8月12日曾经发表声明,提防有人冒充其升学顾问进行诈骗。声明说,他们发现有人自称为其升学顾问或导师,在社交平台与不同学生及家长接触。该公司称绝不会授权第三方人士进行收费及转账,并已向香港警察报案。

  为了上诉,小洛只好花钱委托了律师。“这个事情对我来说太突然了。我以前从来没有请过律师,没有惹过任何官司。但凡冒用我身份证的人与我有一点点关系,我可能觉得跟我还有点联系,事实上这个事情跟我不沾边,我甚至从来没有去过河南。”

  律师解读:

  未出庭应诉失去抗辩机会

  北京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代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这个案子小洛一审败诉,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只提交了书面答辩材料,没有出庭应诉。被告没有出庭的,会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提出的观点也失去了及时反驳的机会。

  然而,吴代月认为一审判决内容有待商榷。“合同中签有被告名字的地方仅显示‘经办人’,合同相对方实际为该留学申请机构,即便经办人真的是被告,也只是作为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相应合同责任应当由公司而非经办的员工承担;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也非被告账户,并无证据显示被告本人确实收到了钱。”

  吴代月认为,小洛在二审中首先要证明自己身份证曾经丢失过,这可以提交身份证补办证明等材料进行证实。其次,应该通过律师查询该“升学顾问”的微信实名信息,并且在调取到其微信实名信息之后,以其盗用自己的身份为由,向警方报案,警方相关调查记录也可以作为补充证据。

  11月5日,小洛收到好消息。有外地警方联系到她,表示早在一年前已抓获了那个“升学顾问”。原告只是向小洛提起民事诉讼,并未向警方报案,因此警方不知道原告也是受骗者。因为此人诈骗其他人时也使用了小洛的身份证,警方才联系到小洛。

  然而此案还要继续,小洛已经提起上诉,准备进行二审,到时她会前往河南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