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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春”改名被拒:姓名权如何兼顾尊严与秩序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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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时评/快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网友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因不喜欢名字“丽春”,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该网友称,最近一次于9月底向白水派出所提交申请,次日即被驳回。电话询问时,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名字无歧义,无法更改。该网友称名字给自己造成精神影响,旺苍县公安局回复称,成年人更名需充分理由及佐证资料,经审核认定“丽春”无歧义,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过。

  (11月5日《四川日报》)

  近年来,关于姓名权的争议屡见报端,从“丽春”改名被拒到“朱雀玄武”频繁更名,这些案例折射出个人意愿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微妙平衡。姓名作为个人身份的核心标识,其变更权既关乎个人尊严,也涉及社会秩序,如何在二者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实际操作中,更名申请常因“理由不充分”被驳回。以“丽春”为例,尽管当事人认为名字带来精神困扰,但公安机关以“无歧义”为由拒绝,反映出法律条文与执行标准的模糊性。类似案例中,苟姓女子因谐音歧义申请改姓被拒,周景明因频繁更名被驳回,均暴露了更名标准的弹性空间。

  这种脱节源于法律对“公序良俗”的弹性解释。律师指出,公序良俗的判断需结合社会普遍认知,但现实中,这种判断往往依赖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例如,旺苍县公安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精神证明,将个人感受转化为医疗证据,无形中提高了更名门槛。

  公序良俗的界定是姓名权争议的核心。一方面,姓名承载文化传统,如“朱雀玄武”等非传统名字可能被认定为扰乱户籍秩序;另一方面,姓名权作为基本权利,应避免过度干预个人选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公安机关不应附加法定条件之外的限制,但现实中,更名申请常因“浪费行政资源”被拒。

  解决姓名权争议,需从法律完善与流程优化入手。首先,应明确更名标准的量化指标。其次,建立更名申请的透明流程。当前,当事人常因“理由不充分”被拒,却缺乏申诉渠道。律师建议,应简化申诉程序,如设立更名申请复核机制,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合理性。最后,加强公众教育。公安机关可通过案例宣传,普及更名条件与法律依据,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争议。

  从“丽春”到“朱雀玄武”,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姓名不仅是个人标识,更是社会关系的纽带。法律需在尊重个人意愿与维护公共秩序间找到平衡点。毕竟,每个人的名字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皖中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