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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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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投资”给公司50万元差点打水漂

日期: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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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月,无锡的老卫(化名)与当地的天泓公司(化名)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老卫向天泓公司投资50万元,公司于每农历年底支付老卫10万元投资收益。若未按期付清,老卫有权退资,天泓公司应立即退还投资款及收益。同时约定,如企业出现亏损、债务等问题,与老卫无关,天泓公司应优先偿还其投资款项。

  2024年1月10日至30日期间,老卫累计向天泓公司投入50万元。然而,到了2024年农历年底,天泓公司未向老卫支付任何投资收益,对方还表示投资亏损了,给不出收益,本金也不能直接返还,因为这是“投资行为”,有亏损很正常。但老卫认为,双方虽签署投资协议,但约定享受固定收益且不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符合“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应该退还自己本金和利息。

  因协商未果,老卫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判令天泓公司归还其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但该协议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老卫投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天泓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按期支付利息,且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利息,只能分期归还本金,其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老卫有权主张解除投资协议。投资协议解除后,天泓公司应将案涉50万元本金返还老卫,并按照供求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解除老卫与天泓公司之间签署的《投资协议》,公司归还老卫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承办法官透露,“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况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但投资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判断是投资还是借贷,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而要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来说,投资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而借贷则是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