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不同裁量阶次,旨在促进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红木工厂直营店”检查发现94套家具经检验仅3套被认定为属于合格的国标红木家具,涉案货值金额为528万余元。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过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案涉91套家具,罚款280万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构成以假充真,违反产品质量法,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7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却在轿厢内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电梯为某电梯公司安装并收取3家安装服务费135000元。其自行制作、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欺骗方式交付使用,且其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0000元。
王某在某酒业公司购买一盒安吉白茶,花费360元。后发现是过期产品。经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白茶过期4个月。经听证等程序后,于2024年7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某区政府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某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系初次轻微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5万元,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决定撤销市场监管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通讯员 苏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