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内强奸案”一审未当庭宣判
日期:08-13
8月12日,备受关注的内蒙古男子殴打妻子后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一案,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2日下午四点左右审理结束,刘某某的辩护人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多次辩论。法院将另行通知开庭日期。
男子殴打妻子后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
刘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的弟弟刘某某今年40岁,“弟媳妇大概比他小一两岁,因为弟媳之前跟我在同一商场分别经营商铺,我就把她介绍给我弟了。两人2010年左右结婚,育有一子,已经14岁了。他们俩之前感情一直挺好的,弟弟之前也基本上没动手打过妻子。”
刘女士说,今年3月,因为弟弟怀疑妻子出轨,便在家中偷偷放置了录音设备,“没想到却录到了弟媳妇和别的男人一起诋毁我弟的录音。3月21日,我弟回到家中听到录音后认为他的妻子出轨就打了她,后来两人还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刘女士曾去找过弟媳,希望她能撤回强奸的控诉,“但她的态度很强硬,坚决不谅解。”刘女士介绍,目前二人仍未离婚,由弟媳妇带着孩子生活。
记者从刘女士处获取到的该案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到额尔古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叫到自已家中,刘某某用手机播放智能定位终端盗录的王某某与他人通话音频后,拽其头发,用脚踢其大腿及腹部,并去厨房拿菜刀用刀面拍打王某某肩膀部位。随后,刘某某要求被害人王某某给被怀疑的出轨对象拨打微信视频,视频接通后对方看见刘某某后立即挂断。出于泄愤目的,刘某某要求王某某脱掉衣物,并对其继续殴打辱骂,最终造成王某某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随后,刘某某违背王某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两段视频。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王某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夫妻发生性关系是否合法”
起诉书显示,原告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刘某某强奸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30万元。
8月12日上午,该案在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下午4时左右庭审结束。付建律师说,此次开庭对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都进行了审理,庭上没有出现新的证据,“录音笔的内容并非此次辩论的焦点,重点在于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发生性关系是否合法。”
就上述案件焦点,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婚内强奸罪”这一说法,法律上只有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作出了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则表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入罪标准,主要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对性生活具备法律承诺,故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一旦婚姻关系进入离婚冷静期等法定解除程序,则推定夫妻对性行为不存在承诺,此时发生的符合《刑法》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会认定为强奸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