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8月9日21时40分许,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某烧烤店,王女士和朋友在外摆的餐桌上吃饭时,楼上突然有人向下泼洒不明液体,溅在她本人、朋友及邻桌等多人身上。随后,王女士等人选择报警。据悉,泼洒不明液体的男子已被找到,此举是因为嫌楼下太吵扰民,警方接报后已介入。王女士的朋友被泼洒不明液体后,皮肤出现发红的症状,当晚已去医院治疗。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高空泼洒液体行为突破法律底线,需承担民事赔偿、面临行政处罚,如危险物质致人损害或将面临刑事追责!”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徐驰律师说,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高空抛物指从建筑物抛掷物品造成损害。本案中,男子往下倾倒液体,液体坠落冲击力及溅射范围符合“抛掷物品”特征,且实际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构成高空抛物。若液体经鉴定为强酸等危险物质,则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驰律师认为,侵权人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本案中受害人皮肤灼伤就医,相关费用应由行为人全额赔偿。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故意高空抛物可处5—10日拘留并罚款;情节较重者处10—15日拘留。“液体性质鉴定是关键,若含腐蚀性成分则显著提升刑事风险。”徐驰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