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力华、刘珍: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通过与沈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南京高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力华、刘珍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沈鉴。
请上述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依据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沈鉴履行该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
沈鉴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裕民家园6幢2单元204室,139 5173 3837。
特此公告。
公告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沈鉴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