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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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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入室抢婴案”后续:检方对买家做出不起诉决定

日期: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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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9日,此前备受全网关注的山东肥城“入室抢婴案”有了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姜甲儒母亲乔守芬处获悉,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山东入室抢婴案”的买家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据乔守芬向记者提供的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于2024年7月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苏某某夫妇想抱养个男孩,后与吕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某、吕某某、王某某进入姜某某家中,曾某某、王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妇,吕某某进入堂屋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次日,曾某某、吕某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某、苏某某夫妇。2024年1月,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乔守芬表示,她不认可此决定,他们事发时就已经报案,也有立案证明。据悉,他们将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记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该条款文本语义来看,追诉时效延长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付建称,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仅有立案证明不足达到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情形,还需要具备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