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迟到1分钟被认定教学事故
日期:05-29
5月26日,有网友爆料称,广州某职业学院近期在校内发布了两起一般教学事故,一起为一名老师上课迟到1分钟,另一起为一名老师提前下课2分钟。被认定为教学事故会扣5个教学工作量,相当于300元左右,还会额外扣10分,影响评优秀和年底绩效。
5月28日,当地教育部门回应称:高校老师的人事管理都是学校独立负责的,教学事故的认定权在学校。如果对学校的处理有意见,觉得从情节上来讲处罚太重,可以根据校规提供依据,向学校提出申诉。该事件引发网络热议,那么此举合法合规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去年,一起关于武汉某科技公司以员工陈某“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同样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公司败诉。该案中,陈某因累计6次“早退”被公司开除,而多次“早退”的时间均控制在1分钟左右。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将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的行为认定为“早退”,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合理性。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从法理专业视角分析,高校将教师迟到1分钟、早退2分钟直接认定为“教学事故”并扣罚绩效的处理方式,形式上具有校内制度依据,但实质合理性存疑。学校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教师迟到早退进行处罚,属于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范畴。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校有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教学秩序。当地教育部门所称“认定权在学校”亦符合行政管理逻辑。但是合理性缺陷引发实质不公,如迟到1分钟被扣罚300元工资及绩效分(影响年终评优),而教师单次过失未造成实质教学损失(如未影响课程完成或学生权益)。相比监考玩手机、长期放视频等明显失职行为,处罚力度未体现比例原则。同时,该处罚也忽略教育的特殊性:教师课间转场、设备调试等客观因素可能导致分钟级误差,直接认定为“事故”未考虑教学场景的复杂性,违背常理认知。本次事件单次轻微违规直接按“事故”顶格处罚,合理性薄弱。
另外,该处罚程序正当性缺陷放大实体不公,缺乏纠错缓冲机制,学校近一个半月通报6—7起事故,但对迟到1分钟者未予警示或整改机会,直接处罚。司法实践要求对轻微违规采取“梯度化管理”(如先提醒、警告),而非“一步到顶”处罚。若学校未充分告知申诉途径或未组织听证,可能违反程序正义。地方教育部门称“学校独立负责”,但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处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监管部门对显失公平的校规有纠正义务,而非放任“校内自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