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琴 :我办事处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2023﹞宁秦09综法限拆字000661号〕。你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在秦淮区饮虹园19号院内的3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我办事处依法进行催告和公告后,你仍未按要求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办事处决定自2025年5月22日起,对你上述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2023﹞宁秦09综法强拆字00066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办事处(地址:秦淮区中华路545号308室)领取本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夫子庙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