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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男子骑车撞上秸秆堆受伤

日期: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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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男晚间骑电动自行车途经如皋某县道时,撞上堆积在路边的秸秆摔倒受伤,花费3.2万元的先期医疗费。他将交通局及道路属地居委会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交通局和居委会未尽管理义务各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当晚,交警部门绘制了事故现场图,图片显示案涉县道路边设置有路灯,小伟摔倒在秸秆堆前面,而秸秆主要堆积在非机动车道,并有部分秸秆延伸至机动车道,堆放面积达80平方米。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小伟驾驶非机动车,疏于观察,未能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3月,小伟将案涉县道所在地的居委会以及交通局诉至法院,以两单位未及时清理县道上堆积的秸秆、未尽到县道的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先期医疗费3.2万元。

  审理中,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居委会专门设置了秸秆堆场,并通过发放传单、社区广播、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对居民进行宣传,并安排了社工定期巡查,已尽到管理义务;且其并非公路管理部门,并无执法权。交通局工作人员称其虽然是公路管理部门,但主要职责是对公路上产生的垃圾、车辆抛洒物品、无主物等进行管理;对于秸秆问题,因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由属地的街道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处理,因此己方无责。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县道,故交通局为管理人。同时,事故发生时间为秸秆禁烧、禁抛的特殊期间属地村(居)对其范围内的秸秆负有高频率巡查、对乱堆乱放及时纠正和清理的义务,因此村委会负有管理义务。因县道设置了路灯,且小伟摔倒的地方距离秸秆堆有一定距离,小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骑车安全负责,小伟因行车未尽观察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小伟对事故承担80%责任,交通局和居委会各承担10%责任,分别赔偿3200元。一审判决后,小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