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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扬子晚报

九旬母亲看望“植物人”女儿遭拒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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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九旬老人邹阿婆因无法探视昏迷近两年的大女儿,将女儿之子程某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酌定邹阿婆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每次3小时;被告不得无故阻拦。

  邹阿婆的大女儿吴某前两年因病深度昏迷,在海安某康复中心接受专业护理,自那时起,她再也没亲眼见过女儿。昼夜思念,她让小女儿带着自己前往康复中心看望,却被康复中心拒绝,理由是根据吴某的护理级别,需得到其儿子、监护人程某同意。邹阿婆满心困惑,报警求助,程某却以双方存在矛盾为由,坚决拒绝。两年转瞬即逝,邹阿婆担忧自己时日无多,怕再也见不到大女儿一面,便将外孙程某告至法院,请求每月能探视女儿一次。

  法庭上,程某辩称,民法典仅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而母亲吴某是成年人,邹阿婆对其不享有探望权。且母亲身体极为虚弱,任何细菌感染都可能诱发并发症,不宜被探望,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邹阿婆提出抗辩,承诺会严格遵守康复中心规定并配合医护安排,程某所述没有依据。自己有权行使探望权,符合自身身体状况,也满足了情感需求。程某作为监护人,负有保障被监护人获得亲情慰藉的义务。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在成年子女重病等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当得到保障。吴某患重病且处于无意识状态,其母亲对女儿的牵挂与关心乃人之常情。酌定原告可在每月第二周的周日下午2时至5时探望一次,程某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拦。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虽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对成年子女重病时父母的探望权并无具体规定。但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处理民事纠纷应尊重习惯”的规定,为本案提供了裁判依据。邹阿婆作为直系血亲的探望,本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维护,也是耄耋老人最为朴素、珍贵的情感需求,应当得到司法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高雁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