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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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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变“甲丙乙” 如此起名“不正当”吗

日期: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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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张珊 记者 张建波)两家公司做同一行业的业务,成立有先后,但名字高度相似——仅字序换了下,后成立的公司是不是故意“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无锡市的A公司成立于2004年,在化工行业环保过滤毡、过滤袋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名字是甲乙丙。而另一家B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与其存在重合,且其企业名所用汉字与其完全相同,仅是将后两个字的位置进行了对调,名字是甲丙乙。

  成立较早的A公司认为,B公司这样起名字,主观上具有攀附自己公司企业商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B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自己名字中的相关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案涉两家公司名称在整体视觉上并无显著区分,且二者业务均涉及环保领域,经营范围亦有部分重合。法院认为,B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A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产生混淆市场的作用,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误认,进而损害A公司正常的市场竞争利益,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判决B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甲丙乙”字样,且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公司名称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不当攫取他人商誉,损害他人正常的市场经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