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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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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日期: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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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6日,备受广大网友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迎来最新进展,该案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彩礼返还的民事案件均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宣判。据本报此前报道,3月25日,该案二审开庭,与此案相关的彩礼返还民事案件,也于25日15时进行二审的庭审。庭审结束后,男方母亲郑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两起案件的二审均未当庭宣判,庭审焦点对于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展开辩论。16日上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席某某上诉,维持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宣判结束后,席某某父亲表示,他们将会继续申诉,“女方依旧没有任何人出庭,在庭上看到儿子还挺坚强的。”席某某母亲郑女士告诉记者,申诉状当庭已经提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此案审判长在宣判结束后接受采访时一一给出回应。

  关于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审判长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

  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对于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审判长称,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因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审判长解释称,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审判长表示,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