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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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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被撞索要误工费获支持!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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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问政/热搜       上一篇    下一篇

  扬子晚报讯(记者 郭一鹏)近日,安徽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家庭主妇被撞索要误工费获法院支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社会导向作用。

  根据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3月27日,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左转弯时摔倒,遇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此,两车碰擦后致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原告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王某某诉称其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小孩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徐某某辩称,王某某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其在事发时并未工作,无收入减少。

  鸠江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属于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为了照顾家庭而未参加工作获得收入的全职主妇,其所从事的家庭型事务使得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事故受伤后应推定有误工损失。并以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徐某某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后芜湖中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全职妈妈在事故发生时虽没有工作,主要从事家庭型事务,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形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这起案例的判决,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社会导向作用。该判决综合考虑了全职妈妈劳动对家庭经济的支撑作用,符合公平原则。该判决引导社会重视家务劳动价值,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劳动形式的尊重,平衡家庭内部经济贡献与外部经济贡献。

  李小亮律师介绍,《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全职妈妈因受伤不能继续从事以前的家务劳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甚至请家政服务,显然产生了误工费损失。虽然全职妈妈无固定收入,但可参照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