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捕鸟不当回事,真的会触犯刑法!
日期:03-04
黄豆鸟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吴菲菲 记者 万凌云) 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当天,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2023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龙某以出售为目的,时分时合至丹阳市多地,采用播放鸟叫声引诱、捕鸟网捕捉的方式,共捕获黄豆鸟150只(死亡8只)。其后,将黄豆鸟的视频上传至微信群招揽买家,王某非法获利15109元,龙某非法获利3078元。
此外,2024年8月6日,龙某至丹阳市某芦苇荡,采用上述方法捕获黄豆鸟1只。经认定,该案狩猎的时间为禁猎期,狩猎的地点为禁猎区,使用的是禁用的工具及方法。
经鉴定,上述涉案黄豆鸟系棕头鸦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镇江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庭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龙某拘役6个月,均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及鸟笼、捕鸟网等作案工具;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共计2385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
判决同时明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破坏生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介绍,黄豆鸟,学名棕头鸦雀,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然而,黄豆鸟在有些地区由于地方文化和传统,常被非法捕捉用于斗鸟活动。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人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猎和买卖。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仍触犯了法律法规,最终承担严重后果。
承办法官强调,当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危害野生动、植物案件时有发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亟待重视。法院作为环境司法保护职能部门,呼吁社会公众自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植物,不仅损害自然资源,也会给自身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