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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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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车位和储藏室如何分?

日期: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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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离婚事件中,房产、存款、车辆很常见,但储藏室和车位该怎么处理呢?无锡市梁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停车位份额的离婚案件。

  李某与杨某曾是夫妻,2013年,两人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一套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然而,2016年,李某与杨某复婚。复婚后,李某购买了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储藏室和车位。2024年7月,两人再次准备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矛盾焦点集中在了复婚后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上,杨某要求分割这些财产。鉴于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他便主张获得相应的归并款。但李某认为,早在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就已经约定房屋归她所有,储藏室和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自然也是她的。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储藏室和车位都有单独的购置合同,它们能够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转让,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其次,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而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将储藏室及车位的使用权归并给李某是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同时,李某应当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归并款。最终,法院判决房屋配套储藏室、车位的使用权由李某享有,李某需向杨某支付4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