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智选”=华为? 法院:商家构成消费欺诈
日期:02-26
2024年10月,徐州消费者小赵(化名)前往某通讯经营部购买手机。营业员向小赵推荐了一款手机,并明确表示该手机是“华为”品牌,小赵以129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手机。然而,手机激活后,小赵发现该手机并非华为品牌,而是“华为智选”。退货不成,小赵将该通讯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睢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华为智选”手机是华为与第三方品牌合作制造的手机。虽然其配件供货商与华为手机一致,但手机使用的系统和标注的品牌均非华为。该通讯经营部在柜台商品标识卡、销售清单及收款收据的“品牌”一栏中,均未填写案涉手机的实际品牌,也未注明为“华为智选”,而是直接填写为“华为”。
法院认为,商家有义务对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功能等相关情况进行释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案中,该通讯经营部在明知手机并非华为品牌的情况下,仍将其宣传为华为品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因此,该通讯经营部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商家推荐、销售的“华为智选”手机并非华为官方品牌手机,却以华为品牌进行宣传,其相关销售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
经过法官释明沟通,通讯经营部主动承认错误,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通讯员 王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