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参与竞技性培训班受伤时,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习跆拳道受伤产生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2日,12岁的小明在跆拳道馆学习时,教练安排他手持脚靶做演示时被教练踢中左手小拇指后出现手部肿胀淤青。下课后,小明母亲向馆长秦某反映了该情况,秦某叮嘱其采取冰敷的方式会缓解肿痛。随后小明便回家休息,没有再次进行跆拳道学习。
2022年10月11日小明疼痛难忍,后医院诊断为手部挫伤,于10月12日进行“左手第5掌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手术治疗,于10月16日出院。出院后,小明按照医嘱于2023年1月2日进行“左手第5掌骨骨折复位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即第二次手术,于2023年1月3日出院。在小明治疗期间,跆拳道馆垫付医疗费14000余元。
之后,小明与跆拳道馆因后期治疗费产生分歧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庭上,被告跆拳道馆辩称,跆拳道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家长将孩子送到跆拳道馆学习,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做好准备。此次配合教练演示属于意外事件,他们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小明受伤是在教学后的第十天,没有证据证明受伤是在教学时受到的伤害。而且该馆已经帮助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不应承担后续其他费用。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跆拳道馆教练安排小明做教学演示是在上课期间,因教练演示不当行为造成小明受伤。该教练的行为系从事职务行为,小明受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由跆拳道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跆拳道馆再次赔偿小明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000余元。
法院表示,校外的跆拳道班等传授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单位,均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各位家长,尤其是大龄儿童家长,送孩子进行体育类训练,应特别注意安全,发生意外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败诉,学艺不成又受伤,还无法获赔。如不幸发生意外,家长要第一时间查看培训机构的监控录像,报警查明意外发生的实际情况,及时就医确定伤情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为后续赔偿提供有力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